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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私募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1)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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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如今,中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因此,股票基金等高收益投资理财方式也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一些投资者甚至成立了私募基金。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没有限制,只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私募基金应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具体数量。合伙基金和有限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合同基金和股份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或讲座、报告、分析会和公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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