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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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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医疗纠纷案例范本如下: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表示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案件的胜诉与否,关键在于能否指出医院的医疗过错(可以通过鉴定结论、医学文献等说明),陈述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客观病历之争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而言实在无任何意义,再说,一旦到了法院,无论是否主客观病历,只要对方做为证据提交,你们就有权获得副件并提出质证意见。所以,从楼主的咨论来看,我感觉到患方偏离了案件的重点主题(过错及因果关系),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做太多的争论只会流费时间,误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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