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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
产品销售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包括: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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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虽然贵公司与厂家是代理关系,但是,贵公司对外销售产品时是以贵公司名义销售,因此,对于产品购买者而言,贵公司就是销售者。产品因质量等问题被消费者追究责任时,销售者与生产厂家附有连带责任,销售者无权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请求,但是销售者进行赔偿可以要求厂家共同担责,或赔偿后向厂家追偿。我建议,接到消费者的索赔投诉时及时向生产厂家发书面通知,以便将来向厂家交涉。
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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