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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
实行农村妇女孕期、产前免费检查和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在农村育龄妇女中开展生殖健康定期检查。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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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夫妻双方的、簿、;(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情况证明;(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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