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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你提问的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由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理赔以及垫付抢救费用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掌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救助基金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过程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可能掌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知道或掌握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具有保密的义务。 本条所称当事人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及其家属。 本条所称个人隐私包括: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提供的重要个人信息、被保险人在出险及理赔时提供的重要个人信息、受害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及治疗后提供的个人信息等。
1、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出台后,解释一、解释二继续有效。2、但如果解释一、解释二的内容与解释三的内容相冲突或者抵触的,有冲突或者抵触的内容失效,应当按解释三确定的处理规则处理。《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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