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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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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供货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广场工程”中的玻璃、不锈钢供货、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预算价3,503,458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20%(约70万元)的工程款,安装完成后付到总工程款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工程款据实结算。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未按约定付款,则须按应付款的0.5%/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供货并由甲方承担相应损失,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2、乙方无故停止供货或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则须按货款的0.5%/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供应材料、组织安装,于2015年9月12日按时保质完成施工。双方于2015年12月30日进行工程结算,总金额为510万元,除去被告已付过的125万元,还有385万元需要支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追回欠款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双方都违约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各自的违约过错程度来承担各自的责任。对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并且减少对方过错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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