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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不会给债权人造成什么损害,撤销权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它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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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过程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综上所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过程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权要求以债务人的未结工程款来履行债务人拖欠自己的债务
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借款人无力还债,连带保证人无其他财产履行代偿义务,却又对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就会使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难以实现,故属可撤销行为。但是,物的担保人(第三人提供担保)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一般不可撤销,因为当事人采取抵押、质押、留质等方式提供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担保人只以特定的担保物对担保权人承担责任,所以,担保人放弃其金钱债权,既不影响担保债权,又与担保债权无关。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属可撤销范围。
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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