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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工发生工伤后,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还能再索赔吗

2022-03-01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之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领取了补偿金,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全国各省市基本上是由职工自理。但在天津市,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超过原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予以支付。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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