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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好后,双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拆迁补偿协议要不要公证,我...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依法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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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并不是必须公证。法律并未规定拆迁协议必须公证。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办理公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综合来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补偿方式;(二)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四)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五)搬迁期限、过渡期限及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其他约定事项。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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