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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履行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
对转让债权种类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况: 1、转让的债权属于[2005]7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所禁止转让的债权,即: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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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付转让。 企业在采购时,以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向销售方支付,销售方收到销售货物的应收账款,但对方的债务人不是购买方,而是与购买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各方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前一种不同,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不同时发生。此外,重组后的交易只是重组的结果,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 伴随着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包含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第四,形成或转让负债。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是否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以应收账款抵押的融资,表面上是应收账款转让给贷款人的,但是应收账款到期能否收回,在融资过程中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来说,是一种或者有负债。
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1、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2、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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