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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债权种类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况: 1、转让的债权属于[2005]7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所禁止转让的债权,即: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支付转让型、债务重组转让、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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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一般类型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纠纷;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纠纷;以及转让已清偿债权的纠纷。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第一,支付转让型。企业采购时,以持有的第三方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售者,销售者销售货物收到应收账款,但对方债务人不是购买者,而是与购买者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方。 债务重组转让;各方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 与前一种不同,,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再者,重组后发生的交易只是重组的结果,例如,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伴随着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企业以非货币资产交换非货币资产,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形成或转让负债。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以应收账款为抵押的融资,应收账款表面上转让给贷款人,但,应收款到期能否收回,融资时不确定,因此,对于转让方来说,,是一种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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