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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法律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风险提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二)将维修项目及其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本市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及时、真实、有效;(三)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修理费,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并将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四)对机动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五)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车辆;(六)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向托修方出具由出厂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七)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并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八)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无偿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机动车维修质量相关制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二)将维修项目及其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本市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及时、真实、有效;(三)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修理费,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并将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四)对机动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五)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车辆;(六)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向托修方出具由出厂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七)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并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八)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无偿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机动车维修质量相关制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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