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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审判人员应当在审理前做好必要的准备。(3)开庭审理。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3、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4、法院立案审查; 5、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驳回起诉; 8、对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10、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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