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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要求在起诉中确定原因。原因是法院在立案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由立案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一审驳回起诉裁定错误再审后,如果查明属于法院管辖,应当与二审指定一审法院审理一样,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再审查明仍然不属于法院管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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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是适用的时间不同:如果法院在案件尚未受理的时候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是在案件受理后才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二、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两者适用的区别有两处: 1、驳回起诉用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 2、驳回起诉的案件法院并未解决实体的争议,当事人还能够另行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已经从实体上判决一方败诉,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
一般民事诉讼并无时间限制,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主体错误即可驳回,如果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诉求不合理,也会进行驳回。如果是离婚诉讼,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要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仲裁被驳回的,如果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判决重新裁定或者撤销错误的仲裁。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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