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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审查其所述理由是否属实,应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所说的理由属实; 二是要审查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条件。只有事实属实,且理由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且,中止期届满,应继续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是什么样的lt;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是什么样的gt;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对于食品行政处罚有以下的回答,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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