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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根据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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