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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申...
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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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继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注册证原件;(三)用人单位意见;(四)履行职责期间的绩效考核;(五)申请人注册证有效期内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注册。持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申请继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册建造师继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用人单位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通信广播电视、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核定执业印章编号。第八条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程序:(一)市属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以及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企业,直接向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安全许可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二)其他建筑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建委提交申请材料;(三)在审查申请材料的过程中,作出发放或者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向不发放的单位说明理由。《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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