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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
罪犯没交罚金,原则上对减刑是有影响的。但是,确实因家庭困难而无力交纳者除外。 法院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原则上不予减刑、假释: 1.罪犯在服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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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罚金的,对减刑有所影响,同时还会被强制执行罚金,建议主动缴纳为好。
只要符合减刑的要求,就会减刑。不交罚金,减刑的可能性很小。《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要求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意外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事实上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时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坐牢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限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犯人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来确定的,不会要求缴纳罚款。但是,如果之前法院判决的罚款没有缴纳,就会对减刑产生影响,所以要缴纳罚款。看守所是依法拘留被逮捕或者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执行。看守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出具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件。没有上述证明,或者证明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如下:第二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认罪悔罪表现,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减刑、假释时要严格把握。而且默认为你不服法,不会减刑、无力缴纳的,需要相关证明。可酌情减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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