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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患者同意,医院让其试用新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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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要求赔偿 赔偿计算 1 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 2 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 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 3 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 4 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 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 6 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 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 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 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 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 7 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请参考以下案例 2002年元月3日,徐某因患肿瘤住进了长宁区中心医院.,经过治疗,病情略有控制.医院为防止病人得褥疮,故为病人加垫了气垫.但是未在病床加固拦杆.同年元月22日凌晨2点左右,患者因疼痛难忍,失控头部着地,此后便一直昏迷不醒乃至元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逝世。 作为医务人员是特殊主体,应该具备专业医疗知识和护理技能的,他们对病人的病情发展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映则应有预见性。癌症病人的疼痛是常规性的防应,如果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多一份责任心,就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徐某之死亡原因是脑外伤。家属以损害赔偿为由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长宁去中心医院辩解:他们是按二级护理的常规来操作,因为有病人家属还有护工等两人在场,所以徐某的跌死与他们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其家属诉求。徐的家属不服,中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庭审和调查后,晓之以理、懂之以法,做了大量的工作,长宁区中心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徐某家属二万五千元。 徐某是一位年老体弱的病人,且长期卧床不起,长宁区中心医院为防其得褥疮,还特为其垫了气垫,遗憾的是:却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在老人的病床上边加护栏,亦是导致老人摔死的主要原因。该医院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有人提出,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应就近治疗,需转院治疗时,应经原就诊医院同意。还有人认为,患者门诊治疗费用,一般不应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此不应过分苛求,应根据案件综合情况予以认定。一方面,患者有权根据病情和医疗机构治疗水平、技术条件、服务质量、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等具体情形选择就医医院。如一味硬性以“就近就地”进行限制,则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医患关系中,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医院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不同意患者转院,实际上可能导致患者的利益再次受到侵害。另外关于门诊治疗费用的问题,有时患者因受经济条件限制,本应住院治疗但因无钱住院只好到门诊就医治疗,如对门诊费用不支持,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为防止少数患者有意扩大医疗费用的支出,法院对患者提供的医疗费证据,应当认真审查。如受害人用药、转院是否合理,总体花费与病情是否相符,用药与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是否相关,门诊费用是否系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支出等等,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条例》第50条第(1)项对医疗费的规定不尽完善,只提到“凭据支付”,未提及“病历和诊断证明”,这是该条的缺陷。对此,可参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按照《条例》第5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患者主张后续治疗费的,应当要求患者举证,举不出证据,则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患者不能另行主张。一般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对个别医生或有些医疗机构出具的后续治疗费的证明,应进行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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