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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应注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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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六)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气;(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在天津市经营燃气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四)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抗风险能力;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八)有事故抢险预案和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九)有评价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风险提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组织推广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天津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保障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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