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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真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
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 (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2)被告人在案。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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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 (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起诉。
第 一、对程序交叉的案件应坚持公诉程序优先原则。也即是说,自诉案件的处理节奏应依附于公诉案件的处理节奏。这是因为,公诉案件相对于自诉案件来说,取证难度要高得多,办案周期也长得多,所以在两种案件的程序交叉即合并审理时,自诉案件可以作适当的等待。这种等待因属一人犯数罪,不会在程序上于被告人不利。 第二,对于此种程序交叉案件,在保障公诉优先的前提下,要充分保障自诉人对自诉案件的撤诉权,和解权及被告人对自诉案件的反诉权。按照刑诉法第127条和173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诉,也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这些权利,不能因为程序合并而剥夺了被告人的程序利益。 第三,经合并审理后法院可就公诉与自诉两部份作出一并判决,也可单独就自诉案件作出调解,但一般不能单独就自诉案件作另行判决,因为合并审理之目的在于保障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得以实现。
一般来说,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条件是资不抵债。 具体法律程序:可以由破产公司自己即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破产公司企业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给予作出受理裁定,制定管理人(过去叫清算组),清产核资,确定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等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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