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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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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涉及影响城市容貌认定或者缴纳赔偿费、补偿费、限期恢复原状、移地新建的,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做出决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据下列规定划定:(一)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由管护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四)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带、街心花园,由园林管护部门负责;(五)集贸市场、摊区,由开办单位负责;(六)和风景区,由管理单位负责;(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滩涂,由管理单位负责;(八)飞机场、公共电汽车始发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九)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在本条前款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减少作业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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