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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后,双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尽管如此,实践中工程承包合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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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证责任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工程定点责任 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4、物资保证责任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经费保证责任 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技术保证责任 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施工监督责任 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误工赔偿责任 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无效合同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1、发包人毁约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2、发包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四)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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