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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 1、定义:管辖权(J risdictio)是指法院或仲裁委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或仲裁委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2、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劳动者与注册地在外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申请劳动仲裁。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出,由劳动仲裁委审查; 2、如果异议成立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3、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 4、之后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及时去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其中,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地域管辖也叫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按空间或地域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特别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前者称为移送管辖,后者则为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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