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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承认的事实。 2、赋予公司...
公司合并中,合并双方财产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并中公司的财产的直接或间接减少,从而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合并中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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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由于我国采取了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与公司实际发行的资本数额也会不一致,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的资本信用与公司的实收资本密切相关,公司的实际发行的资本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自公司设立之初就对公司注册资本情况的真实披露十分必要。除了对以上资本情况予以准确及时的披露外,还应该对分期缴纳出资、各种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评估等详细记载、公示。(二)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仅对公司造成损害,同时也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对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二条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等规定,然而,对何为抽逃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后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害如何补救都未做规定,这极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必须予以明确规定。(三)完善公司债权人独立诉讼制度公司应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等,否则,由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可独立提起诉讼,向公司追究责任。当然,还应完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
公司合并中,合并双方财产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并中公司的财产的直接或间接减少,从而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成为公司合并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体现为: (1)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告知程序即在公司合并中,赋予债权人法定知情权。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告知的效力在于,当债权人收到告知后,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则丧失异议权。 (2)赋予债权人以合并异议权合并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异议的法律效力为:公司应当对债权人为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中,合并双方财产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并中公司的财产的直接或间接减少,从而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成为公司合并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体现为: (1)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告知程序即在公司合并中,赋予债权人法定知情权。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告知的效力在于,当债权人收到告知后,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则丧失异议权。 (2)赋予债权人以合并异议权合并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异议的法律效力为:公司应当对债权人为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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