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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加强黑土地保护、坡耕地改梯田、侵蚀沟道整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加强黑土地保护、坡耕地改梯田、侵蚀沟道整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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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把水土保持纳入干部培训和公众教育内容,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取土、挖砂、采石地点,规范取土、挖砂、采石行为,有效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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