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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以变更收养人吗的回答是不可以的收养子女入户须知 一、申请条件: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照《民法典》规定收养的子女,未申报过户口登记或户口在市外要求迁入本市的。 二、申请资料(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收养人申办在市外收养的子女户口迁移,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户口簿、身份证; 3、被收养人户口簿;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收养人申报收养子女出生入户,收养人须提交下列材料:1、《收养登记证》;2、收养人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身份证、户口簿;3、被收养人发现地派出所或生父母户口所在地或监护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2、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被收养人的条件为: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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