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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收养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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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人条件: (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2)有抚养和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由于《》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4)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收养法修改前为35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根据现行《收养法》第8条第1款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人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更符合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收养子女的公民的需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否则,一方收养另一方不接受的,既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3)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民法典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1)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2)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3)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4)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5)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 (6)继父母可以收养两个以上的继子女。
关于可以变更收养人吗的回答是不可以的收养子女入户须知 一、申请条件: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照《民法典》规定收养的子女,未申报过户口登记或户口在市外要求迁入本市的。 二、申请资料(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收养人申办在市外收养的子女户口迁移,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户口簿、身份证; 3、被收养人户口簿;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收养人申报收养子女出生入户,收养人须提交下列材料:1、《收养登记证》;2、收养人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身份证、户口簿;3、被收养人发现地派出所或生父母户口所在地或监护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2、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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