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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只是依照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认定材料,表示巳经受理,将作出认定,不代表就巳经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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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工伤认定决定在工作日内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机构。工伤认定法律文件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公司或员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会向公司或员工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公司或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15天)向社保部门提交能支持认定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该通知书的回复分2种情况,第一种认可工伤,提供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盖公章)等,提交能证明工伤发生具体经过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第二种情况,不认可工伤,提交工资清单,职工名册,缴社保清单证明受伤人不是公司员工,提交能证实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条件的现场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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