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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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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4)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5)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9)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10)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3)其他有关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 (2)原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原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5)分立前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8)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
存续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各方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个或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存续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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