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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实际出资人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只做幕后老板,由名义股东负责日常管理。名义股东如果擅自违法经营,可能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或被行政处罚,无法继续经...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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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注意代持股份后所产生的风险规避问题。比如,当代持股人出现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查封上述股权用来还债的。这时候,你作为真正的出资人打掉牙往肚子里吞,被逼无奈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再有,当代持股人意外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可能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你就得卷入遗产继承案件中来,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等等。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 1、代持股协议可能无效的风险;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风险; 3、未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不能变更为显名股东的风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持有的法律风险:股权持有协议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明名股东恶意侵犯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明名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明名股东股权的风险;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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