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答: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侵权人使用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经登记部门核准的.由企业.有专用权的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这里的企业名称应当从广义来理解,包括四类名称:一是企业法人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认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认定: 1、行为要件是:擅自使用即未经许可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2、结果要件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竞争对手。 一般要考虑在先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知名度,需要大量证据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触犯法律法规很多但法条竞合后最后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3条处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4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