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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投资者只是名义股东。本质上是挂名股东。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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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按时缴足认缴股份;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4、公司破产清算时,以自己认缴的数额为限度承担责任。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干股通常是指持股人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获得的股权,或者由他人支付出资的股权。 一般根据干股股东的地位,分为两种: 第一,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 二是工商档案中登记的干股股东。 (一)没有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如何,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经营起着重要作用,通过不出资公司而享受公司收入的法人或自然人; 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仅能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的人来说,这种股票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的。 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根据作为公开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述,应承担因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对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形式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同。 对于控制公司运营资源或者为公司的设立或者行动做出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接近赠与。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 对因违法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责任纠纷承担责任有的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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