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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转让条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2-10-11
(1)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且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遇到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而应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3)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4)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要及时验收货物,如果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有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 (5)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而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7)当收到客户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企业对此存有异议且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的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8)如果客户违约无论是什么理由,企业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且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9)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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