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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2024-12-09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缔约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例如通知、保密、协助等义务。 2.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例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根据以上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有效,缔约过失责任也可能被主张。在实践中,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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