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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是否适用规章

2024-09-07
人民法院在裁决行政案件参考规章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裁判中能否引用规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因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不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仅可以供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参考,所以人民法院在作出行政判决时,一般不宜在裁判主文前引用规章的规定。但对于经国务院授权同意或授权颁布的部门规章或视为国务院的意志,其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二)、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规章,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在裁判说理部分予以引用以论证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三)如果同一层级的部门规章或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予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上级机关作出的裁决处理具体案件。 (四)关于地方性规章适用的地域范围问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适用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其管辖的地域范围相一致,凡是不在其地域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行为或者事件,均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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