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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追加抚养费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儿童抚养关系,或者儿童要求增...
你的情况追索的应该是人身损害赔款,而不单单是抚养费。同时帮助你计算详细的赔偿数额,然后向侵害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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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根据实际情况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我国法院判定有关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当然,如果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因此了解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申请和法院强制执行要走的程序就变得非常有必要。
根据《收养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在上述情形中刘某与杨某虽然与孩子的生父母达成了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且刘某夫妇也与孩子形成了事实上两年的抚养关系,但由于没有履行必须的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便自始无法成立。从《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只有当杨某夫妇与孩子的收养关系真正的成立,那么在他们与孩子之间才可能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反之就是说在本案中孩子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不成立并没有消除。孩子的生父母仍旧应当对该孩子尽抚养义务。因此在上述情形中,孩子的抚养费的承担者应当是孩子的生父母而不是杨某或刘某或者由他们二人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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