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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形式多样,但是具有一定特征,符合该特征即为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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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关于员工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公司实施合同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员工是否知情、是否协助老板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员工不知情,则员工不承担责任;如果员工知情、并且协助公司实施前述违法行为,则员工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向员工借款不属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之一便是承诺给高额的回报。 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的,即构成了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这取决于公司贷款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欺诈罪定罪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1、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集资无法返还;2、肆意挥霍集资,导致集资无法返还;3、携带集资逃逸;4、非法犯罪活动;5、撤回、转让、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6、隐匿、销毁账户、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7、拒绝解释资金下落;8、逃避返还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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