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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长期换劳务公司可以拒绝吗

2024-09-29
用人单位想单方面变动职工的工作职位时,职工有权予以拒绝。因调职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更改,除非事先得到职工的同意,否则用人单位擅自变动职工工作岗位的行为,原则上应被视为无效。若是由于生产经营方面的需要调整职工的岗位,并且这种变动又具备合理性的前提条件,没有任何侮辱或惩罚的成分,同时员工所获得的薪资待遇未发生任何下降,并且其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有密切的关联性,那么这样的调职便是合法有效的。在此情况下,职工应予以尊重并执行相关规定。 符合合理性要求的岗位调整,仍需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证明.相反地,如果用人单位只是为了强迫职工主动辞职而进行岗位调整,那么这个时候职工完全有权利拒绝接受新岗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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