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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教育、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排查、鉴定,...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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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教育、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排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应当加强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设备的配置,改善其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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