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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构成产品缺陷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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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缺陷。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这样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按这样的顺序判断:有标准,看是否符合;虽符合标准,再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无标准,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可以通过对比或者技术鉴定方法证明;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方法证明,也可以通过判断有无合理使用产品推定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又无其他外部原因的,产品却造成了损害,那就说明:要么产品制造或者设计有问题,存在制造缺陷或者设计缺陷;要么该危险虽然是合理使用产品的必然产物,但因生产者、销售者未进行充分的说明与警示而存在警示缺陷。不管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还是警示缺陷,都是产品存在缺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提醒大家的是:使用超过质量保证期也就是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造成损害的,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因此,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不要继续使用。
我们将缺陷和含有该缺陷的不合格品分为三个等级:1极严重缺陷(或称致命缺陷)、极严重不合格品。与安全有关的缺陷如突出的锐角、漏电、有毒等危及人体安全与健康的均属此类。2严重缺陷、严重不合格品:与安全无关而与功能有关的缺陷、不合格品。如产品较脆、功能不健全影响使用但不危及人体安全及健康。3.轻微缺陷、轻微不合格品:不影响使用只影响美观性的缺陷如刮伤、色差甚至缺胶但不是关键部位不影响组装、功能都均属于轻微缺陷。这是平时注意最多的、争议最集中的地方。其实我们首先应注意的是安全-----结构、功能然后才是外观。在整个行业中只要是安全结构性能出现1个异常,不论一批货数量再大均被判为不合格批需退货的。我们工作中常有一个不好的习惯,单注重于表面外观忽略内部结构和组装、性能。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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