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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
合法原则,要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过程以及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道路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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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不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天。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之日起;造成人员伤害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警。(4)交通事故调解参与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一方不得超过三人。(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警主持调解。调解以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解申请书。同一宗造成的伤亡人数为2人以上,由于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各不相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与死者丧葬事宜结束的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治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第一期治疗终结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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