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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规则

2021-12-03
(一)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不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天。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之日起;造成人员伤害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警。(4)交通事故调解参与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一方不得超过三人。(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警主持调解。调解以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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