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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单位之间的合同可以说是部分有效,对于违约金部分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具体计算为:将单位支付的(学费+奖学金)按照8年的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同时减去你已经工作3年的相应出资额,剩余部分则是需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一般只能在两方面约定违约金,一是培训费,二是竞业限制。根据你说的情况,可能存在培训费的问题。关于培训费的违约金赔偿事先你们应该有个培训费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约定必须明确。有这样的约定的话,你不满服务期就走了,就瘵公司给你支付的赔偿费平摊到签定服务期上,然后单位支付的培训费减去你已经服务年限平摊得培训费,就是你应该赔偿的违约金。至于安置费,这个费用你应该退还。你说的赔偿十二个月的个人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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