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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和每月到其家庭、工作单位、居住的村...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由司法所责任人、所长签署意见后报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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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二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原一、二审刑事裁判书,原假释裁定书复印件;提议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有其他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证明;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表现材料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并送达提请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因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还应将裁定书分别送达办理该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和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并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宣告接收。接收宣告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根据需要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其中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应当通知到场。宣告按照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在外省市看守所、监狱服刑的籍罪犯需回在本市的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和市监狱管理局接到外省市同级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监狱管理机关的书面通知和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接收罪犯的书面证明后,应当立即指定一所看守所、监狱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受指定的看守所、监狱应当自接受指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和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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