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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假释出监所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送达本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周电话报告、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三个月提交一份矫正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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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等机关每季度至少会商一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会商,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每月至少就辖区社区矫正人员情况会商一次,核清人员底数及变化情况,掌握人员现实表现,共同查找未按时报到和脱管人员,对不服从管理人员加强训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危害社会苗头、脱管、重新违法犯罪或者因违反有关被依法给予处理的,应当立即互通情况。
对于已作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就其提供居住地的真实性,及时向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作进一步核实。对已通过委托社会调查查明了居住地的,可不再发函进行核实。区县司法局收函后,应当立即通知司法所或者直接派员进行实地核实。区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函复结果。对拒不提供住址,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住址,或者经核实确无固定住所的,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可以不予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提出,区县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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