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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债务如何清偿如下: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对债务的清偿方式: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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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实行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承担。具体如下:1。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对外关系中,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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