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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对债务的清偿方式: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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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冲突怎么处理在合伙债务清偿中,有需要以个人财产甚至家庭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情况。但是如果家庭或个人亦同时对外负债,那么究竟是嫌清偿合伙财产呢,还是先清偿个人财产?这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案例,下面我们具体来说:(一)并存债权原则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并存债权原则主要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二)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双重优先原则即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起并存债权原则跟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重优先权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
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不能清偿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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