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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应当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在下列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作为的,应当提供...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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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来举证: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等情形除外。
由被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未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相应证据。 一般来说,被告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提供证据: 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有争议的,应当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关于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程序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3、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记载的事实或者行政主体采纳行政案件档案的事实。 4、自由裁量合理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往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没有事实依据的自由裁量往往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5、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被告向法院提供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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