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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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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周年,但女方年龄满28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根据《广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年龄未满28周岁,自生育第一个小孩之日起不满4周年又生育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提前生育的年限依法核对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同时根据条例第16条第2款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小孩。因此,你是可以安排生育第二胎的,只是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所以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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